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上報國務院的《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辦發(fā)[2002]30號)。該文件明確了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提出了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要求,對于促進我國科研計劃項目實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識產權產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下面就《若干規(guī)定》出臺的背景、內容、意義和對下一步貫徹執(zhí)行的安排情況發(fā)布如下:
一、加強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是提升國家科研計劃的目標層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手段。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是我國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90年代以來,我國每年產生重大科技成果3萬件左右,1998年幾個重大科技計劃(攀登、863、攻關、火炬、星火)完成成果的專利授權量為1369件,其中發(fā)明專利僅為462件。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一是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缺乏知識產權意識,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國家和單位的合法權益;二是在科研項目成果管理中,長期以來過分強調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形式上國家所有,事實上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權限與職責不清的狀況,一方面造成單位主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國家對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加入WTO后,我們面臨著跨國公司在我國大量申請高新技術方面的專利、對我實行技術控制的新挑戰(zhàn)。我們必須盡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變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保護不利的狀況??蒲杏媱濏椖砍晒闹R產權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近年來,部分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一些探索,如科技部試行的“863”計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發(fā)布的廣東省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等?!度舾梢?guī)定》是科技部、財政部結合近年來我國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改革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國外對政府資助的科技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政策調整最新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希望《若干規(guī)定》的出臺,對于加強我國科研計劃項目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是一個巨大的推動。
二、《若干規(guī)定》通過合理調整國家、單位和個人對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關系,進一步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速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近年來,各國政府普遍認識到,知識產權政策對于激勵科技創(chuàng)新、保持競爭優(yōu)勢至關重要,因此不斷調整政策,對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實行“放權讓利”,以調動大學、國家試驗室、企業(yè)等在申請專利、產學研結合方面的主動性。如美國1980年、1986年、1998年、1999年四次頒布技術轉移和發(fā)明者保護法案,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促進大學等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事業(yè)者轉移的法律,這些政策調整的共同之處集中體現(xiàn)在突出國家對政府資助科研項目“放權讓利”的內容和精神。
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科研計劃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現(xiàn)狀,《若干規(guī)定》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了以下原則:
(一)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國家授予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
?。ǘ榱舜_??蒲许椖砍晒袑嵃l(fā)揮應有的經濟、社會效益,國家根據需要,保留對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無償使用、開發(fā)、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科技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或驗收時予以確認,明確知識產權管理方式,擬定轉化和應用方案。
?。ㄈ┱Y助科學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進科技成果的產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國家科技和產業(yè)競爭力,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承擔單位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轉化項目成果、影響公眾對成果的應用時,政府有權予以干預。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報請國務院批準,決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并區(qū)別不同情況,決定實施單位或無償使用,或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
(四)為了激勵科技人員技術創(chuàng)新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文件繼續(xù)強調要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對成果完成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政策,并進一步規(guī)定,項目承擔單位轉讓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上述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同時使國家、社會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出在科研計劃管理制度中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要求。目前,我國科研計劃管理中普遍存在著對知識產權重視不夠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科研計劃立項時對研究領域缺乏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造成重復研究,既浪費資源,也不可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一些承擔單位重評獎、重鑒定、輕專利,成果完成后不是積極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而是首先發(fā)表論文或參加評獎,喪失了取得專利的良好時機,使研究成果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為了促進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提出了若干具體措施。包括: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將取得知識產權作為下達課題的基本目標要求,把知識產權管理貫穿于立項、執(zhí)行、驗收等科研計劃管理的全過程;要求承擔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科研項目成果切實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同時,為解決項目承擔單位支付知識產權申請、維持等費用的困難,文件規(guī)定,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國家有關科研計劃經費中可以開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于補助負擔上述費用確有困難的項目承擔單位。
四、關于文件的貫徹落實
《若干規(guī)定》的發(fā)布,只是實施加強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第一步。要切實提高我國科研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保護層次,還有許多工作要做。今后一個時期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對《若干規(guī)定》的宣傳力度,使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yè)和科技人員充分了解《若干規(guī)定》的激勵內容和政策界限,積極利用知識產權法律武器保護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切實發(fā)揮政策的激勵作用。
二是結合國家科研計劃管理制度改革,根據《若干規(guī)定》的精神,修改和完善各級各類科研計劃管理辦法,增加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目標要求和管理職責,制定科研項目合同知識產權示范條款,在立項審查和項目驗收中增加知識產權指標,同時積極跟蹤調查實踐中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狀況,在計劃管理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監(jiān)督體系。
三是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培養(yǎng)知識產權專門管理人員,形成研究開發(fā)人員與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溝通機制,實現(xiàn)對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進一步監(jiān)督落實對成果完成人給予報酬和獎勵的政策,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四是結合國家科研計劃的實施開展知識產權戰(zhàn)略研究。充分運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堅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開發(fā)的高起點和技術路線最優(yōu)化,避免科研工作的重復。
通過上述措施,切實大幅度提高我國科研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提升科研計劃項目技術創(chuàng)新的層次,為提高國家科技經濟競爭力服務。
來源:科技部 日期:2002年05月21日